融资保证金比例上调至 100%新老划断存量不受影响

16.11.2015  09:17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13日分别就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进行修改,两交易所均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修改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合约及其展期,仍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3日指出,近期融资交易额快速上升,适当提高融资保证金比例,降低新开仓融资合约杠杆水平,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两交易所表示,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对于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3日指出,调整后,新开仓融资合约的杠杆水平,将由最高不超过2倍,降低至最高不超过1倍。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变,仍维持不得低于50%要求。他强调,此次调整仅针对新增融资合约,规则实施前已存续的融资融券合约仍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定执行。现存融资合约不需要因此次修订立即了结,合约的金额和期限不受影响,也不需要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