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第三环保督察组向酒泉市反馈督察意见

10.01.2018  10:53

  1月9日,甘肃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召开会议,向酒泉市委、市政府反馈督察意见。

  2017年10月12日至10月26日,甘肃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酒泉市开展了环境保护进驻督察。督察认为,酒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期间共立案处罚企业12家,责令整改58家,停产10家,查封扣押3家,关闭取缔3家,行政处罚约138万元,刑事拘留1人,约谈16人,问责13人。

  督察同时指出,酒泉市生态环境脆弱敏感,发展不足与保护不够的问题并存。2017年酒泉市核准备案项目812个,仅有21个项目编制审批了水资源论证报告,发改、工信部门对水资源管理红线指标的约束作用未充分体现;违规审批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利用手续,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清退不及时;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不健全,执法监管能力偏弱。局部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突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和矿区损毁土地复垦率低于规划目标,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存在与其他自然保护区域交叉重叠的情况,酒泉市部分地区对林、草地属性界定不一,“一地多证”问题较为突出。考核断面水质要实现稳定达标并持续改善水质的目标任务仍很艰巨,再生水利用措施不到位,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缓慢,工业园区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滞后,部分企业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未批先建、“三同时”制度不落实、规避监管偷排漏排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依然存在。近年来省级督导检查交办的矿点遗留尾渣和堆浸渣处理、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矿区生态破坏等问题尚未全部整改到位,实施生态破坏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未追究刑事责任。

  督察要求,酒泉市党委和政府要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督察强调,酒泉市委、市政府应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记者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