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税警协作戳穿真相 “原煤”生意“无煤”空转

14.06.2018  09:30
核心提示:  依靠一座偏僻的小车站,武威市古浪恒达煤业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在沉寂多年后“生意”异常火爆,到底是区位优势,还是经营有道?西北产煤区域的一家公司,舍近求远,到东北吉林购进煤炭,这是为哪般?随着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份刑事判决书的送达,这些疑问背后的真相纷纷浮出水面,武威税警历时四年多查办的一起虚开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图为税务人员调账检查

  依靠一座偏僻的小车站,武威市古浪恒达煤业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在沉寂多年后“生意”异常火爆,到底是区位优势,还是经营有道?西北产煤区域的一家公司,舍近求远,到东北吉林购进煤炭,这是为哪般?随着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份刑事判决书的送达,这些疑问背后的真相纷纷浮出水面,武威税警历时四年多查办的一起虚开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协查函件密集而至,“原煤”生意涉嫌虚假。
  2013年4月末,武威市国税局稽查局收到一份来自齐齐哈尔市国税部门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来函称恒达公司涉嫌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请武威市国税局稽查局予以协查。接到案源线索后,武威市国税局立即成立检查组,对该公司与发票开具方的交易情况立案检查。
  恒达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郭某,经营地址位于甘肃省古浪县冰草湾火车站南,主营煤炭购销业务。通过账面检查,恒达公司与发票开具方的业务交易记录详实,购销合同、付款记录、过磅单据等资料一应俱全。从账面反映情况看,该笔交易似乎合法有效,但向法定代表人郭某了解货物交易情况时,郭某声称采购货物“原煤”的合同是与发票开具方设在内蒙古乌海的销售代理人员签订的,自己亲自到内蒙考察过,货物交易均真实有效。内蒙古的货物,东北的发票,典型的票流与货流不一致,货源和票源的差异问题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更值得怀疑。
  还未等下一步深入检查,武威国税稽查部门又接连收到吉林省4家国税部门发来的6份协查函,受票企业均为恒达公司。协查函反映,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恒达公司共收到同一区域13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7份,金额7721.73万元,税额1312.70万元,价税合计9034.43万元。开票时间集中、货物来源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使检查人员对恒达公司存在涉嫌虚开发票的怀疑又增添了几分。
  带着疑问,武威国税检查组结合前期立案检查情况,认真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实地到企业经营场地查看发现,经营租赁的场地早在2010年已转租他人,恒达公司仅仅在凉州区某宾馆内租用一间单间,作为其长期办公场所和经营核算地。检查人员对恒达公司郭某进行询问,郭某声称煤炭生意谈好后,供方是把“原煤”运送到购买方指定的地点,所以经营场地没有启动而转租他用,购进的煤也没有库存。运输费用由上游企业供货方负责支付,中间没有相关物流信息。根据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和企业工整的账务记载,货物交易好似真实,但这种“先找买家,再找卖家,不留库存,应收账款较少”的情况与常理相去甚远。
   “集群战役”吹响号角,警税协作步步为营。
  因案情重大,武威市国税局立即启动警税协作机制,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调查,成立了警税联合专案组,迅速对恒达公司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深入检查。经专案组调取、检查协查函涉及开票期间的相关财务资料,初步发现恒达公司“购进原煤”后,向下游企业“销售原煤”时的交易及核算方式,与“购进”时的大同小异,作案手段雷同,交易真实性疑点重重。
  正在这时,公安机关通过 “集群战役”机制获得了重要情报线索,票源地的部分涉案人员已被依法批捕,这为案件的侦破带来转机。2013年12月20日,专案组赶赴案发地吉林,在当地警税机关的配合下,从外围开展调查取证。确认吉林当地涉案的开票公司均是利用他人身份证件虚假注册,设在内蒙古的“业务员”实质均是售票的联系人,通过外派“业务员”的方式招揽业务,最终达到虚开专票、收取5-6%的手续费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所有的购销均无真实的货物交易,通过“一票制”结算。随后,专案组又转赴北京等地的多家金融机构,查证了企业编造虚假资金流的违法事实。
  大量详实的证据资料,戳穿了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的谎言。2014年6月18日,郭某被批捕归案。
   “一石三鸟”侦破疑案,虚开犯罪难逃刑罚。
  恒达公司接受虚开专票的违法事实已经清楚明了,那该公司“购进”的高达10万余吨的“原煤”去哪儿了呢?是否存在对外虚开专票嫌疑?专案组穷追不舍,2015年5月,决定对其下游受票企业武威德胜公司、天祝鑫宏和矿业公司,及武威德胜公司的下游受票企业张掖某公司继续进行调查,查串案、办大案,打团伙、端窝点。
  经调查,武威德盛公司是甘肃铁联的下属企业,从事铁路运输和商贸服务。2010年企业经营还处于难有起色状态,但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企业业绩出现大幅增长。看似正常的贸易往来,又让专案组人员心生疑惑。因为从案件前期的查办情况看,恒达公司从未购进过一吨煤炭,该公司与德盛公司的购销贸易根本就无从谈起,又是什么支撑德盛公司的业绩如此神奇地增长?
  检查发现,恒达公司与德盛公司的“购销”业务完成后,德盛公司将“购进”的“煤炭”每吨加价12元,又“销售”给了张掖某公司,货款主要通过承兑汇票支付结算,张掖某公司将承兑汇票背书给德盛公司,德盛公司再背书给恒达公司,最终均由张掖某公司找银行贴现回流资金。貌似严密的承兑汇票流转支付方式,却没有掩盖住资金回流的事实,这揭穿了涉案企业编造虚假资金流的违法伎俩。
  案件逐步走向深入。在掌握这些情况后,专案组要求德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和副经理谷某、张掖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另案处理)配合调查。查实恒达公司和德盛公司根本不存在任何真实交易。德盛公司为完成上级经营指标任务,2011年2月由张某和谷某与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张掖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商议,恒达公司把煤炭“销售”给德盛公司,德盛公司每吨加价12元后,再将煤炭“转售”给张掖某公司,三家公司签订了购销协议。
  令人吃惊的是,德盛公司在整个交易环节中只是坐收渔利,既不负责运销煤炭,也不对货物交易进行现场确认,整个购进和销售过程仅根据恒达公司和张掖某公司提供的数据制作入库、出库单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均通过承兑汇票背书完成。
  专案组对恒达公司和天祝鑫宏和矿业公司的交易情况也进行了调查核实,对其法定代表人饶某和经理杨某进行了讯问,确认该两公司之间也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天祝鑫宏和矿业公司通过向恒达公司支付11%的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也存在资金回流问题。
  至此,恒达公司与下游受票企业德胜公司、天祝鑫宏和矿业公司,及德胜公司的下游企业张掖某公司4家企业虚开和取得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水落石出。4家企业共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0份,金额4750万元,税额802万元。2015年6月,德盛公司张某、谷某和天祝鑫宏和矿业公司饶某和杨某被依法批捕。张掖某公司发票涉嫌犯罪行为被交由张掖市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2015年12月9日,检察机关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1月7日,武威中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相关涉案人员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0日,二审终审判决下达,认定涉案企业和相关主要责任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恒达公司郭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50万元;判处德盛商贸公司罚金200万元,公司时任主要负责人张某和谷某,分别领刑6年;天祝鑫宏和矿业公司杨某和饶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6个月,单位被判处罚金20万元。税务机关追回税款1020万元。张掖某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行为已由当地公安机关侦办完结,进入审判阶段。
  至此,一起简单的涉税协查案件,经过税警双方的全力查办,历时四年多,涉案企业均受到法律的惩治,主要涉案人员也因虚开违法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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