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29.08.2019  12:11

甘人社通〔2019〕316号

各市州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甘肃矿区人社局,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中关于“按照科学分类评价的要求修订职称评审标准”的要求,现将《甘肃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委宣传部干部管理处,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2019年8月21日 

 

 

甘肃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研究员对应一至四级,副研究员对应五至七级,助理研究员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研究实习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研究实习员对应十一至十二级。

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一)全省作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州、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及其它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不遵守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具有系统、扎实的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较强的组织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开拓性的研究,在基础理论或对策研究方面有创新和突破,得到同行专家或有关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奖励或表彰;或主持完成本系列相关领域重大项目,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学科建设或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问题。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社科研究系列重要研究成果或其它与社科研究系列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以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社科研究系列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副研究员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以上。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人员,必须有累计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工作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专业科研设计和分析研究等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4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社会科学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社科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完成(前3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4.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 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 1 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办采纳;或获国家部委办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2项(需提供采纳单位的书面证明、依据)。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篇,或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权威报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权威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或省级党报理论版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

4.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或本专业编著2部。

5.获市厅级表彰2次。

6.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7.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重要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8.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9.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领先、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副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较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学术积累,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创见性的研究,能够根据需要设计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在基础理论或对策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在本学科专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奖励或表彰;或主持完成本系列相关领域课题项目,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学科建设或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社科研究系列研究成果或其它与社科研究系列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以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社科研究系列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助理研究员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任助理研究员满5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本人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专著、译著中撰写3万字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在全省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1篇以上。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人员,必须有累计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工作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专业科研设计和分析研究等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社科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完成(前4名)省级社科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且具备第(二)款中业绩成果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社科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4.其它。获县(区、市)党委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 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书面批示肯定的(以相关证明文件为据)。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篇。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权威报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或省级党报理论版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编著1部;合作完成的,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

5.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

7.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重要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8.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9.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助理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专业能力。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主要研究方法,在基础理论或应用对策方面有科研工作经历,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受到市厅级或市、州本系统奖励或表彰;或参与完成社科专业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参与社科专业相关课题研究工作,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第三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和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专以上毕业,任研究实习员满4年。

第三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能够独立发表论文或撰写研究报告,或参与本学科相关领域的课题或项目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第三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计算机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任现职以来,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社科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本人在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中撰写字数5万字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刊物全文转载1篇以上。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或省级党报理论版发表论文2篇。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以上优秀等次。

5.参加精准扶贫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6.对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级政府奖项、项目、发明创造等,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3名及以上同行高级专家实名推荐。

7.作为前2名作者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县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县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以相关证明文件为据)。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成果突出,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四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包括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企业、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六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七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条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个人作品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