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离休人员持《离休干部医疗证》即可办理住院手续

09.02.2018  10:47

日前,市人社局会同市委老干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市级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离休人员住院时持《离休干部医疗证》即可办理住院手续,不再开具单位介绍信。

通知》明确,调整离休人员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检查和治疗费用。具体包括:进行CT、核磁共振(MRI)、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彩色多普勒仪、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等大型检查时,个人不再负担费用。对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人工器官、固定置换材料等特殊治疗,不再实行单项定额结算,所选材料价格按实际价格结算。原则上应使用国产普及型材料,对于无国产普及型材料而必须使用进口材料的,个人负担材料费用的5%。

通知》明确,离休人员住院享受干部病房标准床位费,每日床位费最高标准100元。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可在市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并选择其中一家医疗机构作为门诊费报销医院。易地安置离休人员可就近选择三家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住院就医的定点医院,并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定点医院可每年变更一次,变更时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于每年12月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备案。离休人员外出或赴外地探亲时,须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通知》指出,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离休干部住院费用,结算办法由原来“超支分担”模式调整为“据实结算”模式。各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关,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对于总费用特别高的要重点监测,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送治疗方案,并附明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