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01.04.2018  09:32

(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州)长、副市(州)长,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个别副市(州)长、副县(市、区)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研究(信访)室主任、副主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人诵读或者领诵、跟诵誓词后,应当报告宣誓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