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并已判决生效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典型案例选编

30.05.2014  18:15

      近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严重经济犯罪,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5年来,共依法批准逮捕非法集资类案件38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6件,集资诈骗案22件,均依法审查起诉,并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1】 王宝庆 、冯建平集资诈骗案

      王宝庆,曾用名王保庆,男,1947年3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永登县人,原系甘肃润地玫瑰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建平,男,1980年9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仲山乡南李楼村人,原系甘肃润地玫瑰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期间,王宝庆作为甘肃省润地玫瑰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向其公司业务员承诺30%的高额提成,印制了甘肃润地玫瑰产业有限公司宣传材料,开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集资。王宝庆、冯建平等人商定以位于永登县苦水镇上新沟村施茂林的厂房冒充甘肃润地玫瑰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厂房,让众多受害人参观、考察,诱骗集资群众相信该公司的生产实力,先后由几十名业务员分别将受害人领至甘肃润地玫瑰产业有限公司驻兰办事处,该公司与集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提前支付高额借款利息,以签订借款的方式向200多名受害人非法集资1126.92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给受害人支付高额利息161万元,受害人实际损失1126.92万元。
      2009年4月30日、8月17 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宝庆、冯建平。2012年1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判处王宝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冯建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王宝庆、冯建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齐小沛集资诈骗案

      齐小沛,男,汉族, 1961年11月出生,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靖远县人,原系甘肃省沛都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齐小沛谎称甘肃沛都贸易有限公司在甘肃靖远县从事植树造林项目,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马某某等十三人的72.47万元人民币。2008年6月至8月,齐小沛谎称该公司在张掖从事养牛项目,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与徐某某等28人签订《借款合同书》,从而骗得45万元人民币。
      2010年9月3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齐小沛。2012年1月2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判处齐小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齐小沛未上诉。

      【案例3】  齐福民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齐福民,男,汉族, 1960年8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原系甘肃省桥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1984年9月20日因贪污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刘华晓,曾用名刘华孝,男, 1984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镇源县人,原系甘肃省桥奇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陶  宁,男,1979年2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文县人。原系甘肃省桥奇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
      2006年5月17日,齐福民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公局注册成立了甘肃省桥奇贸易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07年7月成立甘肃省桥奇贸易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2008年底因公司缺乏资金,齐福民与犯罪嫌疑人刘华晓商议由刘华晓招集犯罪嫌疑人陶宁等人向外吸收款项,并任刘华晓为公司业务经理,陶宁为公司业务员,每吸收一笔款项刘华晓等人从中按比例提成。
      2008年底至2009年5月,犯罪嫌疑人陶宁等人在兰州市区联系接送中老年人到榆中县夏官营镇的甘肃桥奇贸易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参观考察,齐福民以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并支付借款人高额的借款利息为诱饵向熊某某、赵某某等49名中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348.6913万元,其中经刘华晓、陶宁联系非法吸收资金194.49万元,后齐福民无力偿还借款逃匿。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日对齐福民依法批准逮捕,2013年7月26日经榆中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齐福民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刘华晓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陶宁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齐福民等人均未上诉。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