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解读

12.09.2018  09:25
原标题:【政策问答】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解读

1.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是什么?

答: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符合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7〕8号)规定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和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参保人员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予以再次报销。

2.哪些情况不列入大病保险资金报销范围?

答:以下8种情况不列入大病保险资金报销范围:

(1)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不含门诊慢性特殊疾病);

(2)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3)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4)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5)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靶向治疗药物等;

(6)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7)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8)其他按国家和省级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3.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全省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元-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万-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万-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万-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4.大病保险对城乡贫困人口有适度的倾斜保障吗?

答:有,大病保险对城乡贫困人口执行倾斜保障政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至2000元,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为补偿基数。补偿基数0元-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万-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万-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万-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5.患者报销需要提供哪些凭证?

答:城乡参保居民入院时向医院提交参保证明、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出院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由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证明由扶贫部门提供。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报销还需提供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处方及医疗费用发票,基本医保门诊结算单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