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立法草案征求意见

20.02.2019  13:44
 

      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司法厅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2016年第39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四条[体制机制]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实行统一平台交易、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统一信用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交易电子化]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平台、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第六条[法律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的资格审批、资质验证、交易许可、文件备案、违法收费、收费分成等附加要求和条件,不得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组织架构]  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原则,省、市(州)人民政府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八条[公管委及公管办]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业务指导和综合监管。

  第九条[行政监督]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各类进场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交易流程、操作规程、现场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依据公共资源项目目录,承担国家指定交易项目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政府采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等交易事项的集中采购工作,承担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维护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终端,负责现场评标(评审)的专家抽取,并对专家出勤情况和评标评审活动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依法依规受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申请,承担进场登记、信息发布、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等交易服务工作;

  (六)依法依规组织现场交易活动,对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电子监控和录音录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实时现场监控音视频,见证交易过程,负责开标评标现场行为管理,维护现场秩序,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七)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并提供查询服务,项目单位依法需要保存的,应向其提供;

  (八)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对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综合利用,加强风险监测预警;

  (九)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交  换共享;

  (十)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并按职责分工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协助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维护;

  (十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和电子交易系统的兼容互认。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一条[目录管理]  本省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拟定并联合发布。

  第十二条[目录范围]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项目;

  (四)全省统一组织的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项目;

  (五)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六)其他应当以竞争性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

  第十三条[进场管理]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外进行交易。在实现全过程电子化监管基础上,鼓励省域内市场主体根据交易标的的专业特性,跨市县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鼓励交易]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民间投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质疑、投诉、纠纷由项目单位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负责解答处理。

  第十五条[特殊项目]  国家规定应当进入地方交易市场的铁路、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中央在甘单位实施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或采购项目,纳入本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范围。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十六条[交易条件]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交易项目依法需要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在线办理]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或甘肃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进场登记,自主选择交易时间和交易场地。

  第十八条[专家抽取]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的专家成员的抽取,按照《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评标(评审)专家遇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评标(评审)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由项目单位指定或外聘专家,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封闭评标]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封闭保密的场所内开展评标评审及复审工作,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封闭评标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单位对评标评审及复审的全过程进行音视频监督。

  评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要求投标人通过书面形式在询标室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评审)委员会不得主动接受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或者说明。

      评标委员会评标(评审)之前需要清标的,应当在交易场所内封闭进行。

  第二十条[结果确认]  评标(评审)结果作出后,由评标(评审)专家签字确认并予以公示,招标人(采购人)发布中标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法定时间。

  第二十一条[资料备案]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交易活动结束后,将相关文件资料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通知发出]  交易结果通知书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见证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的真伪可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信息发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变更澄清、资格审查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保证金退付等信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但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项目单位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电子评标]  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本省公共资源交易推广使用电子标书、电子开标评标软件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和评标评审全流程电子化。

  第二十五条[保证金]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需要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公共资源交易中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保证金专户,保障资金安全,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支票方式支付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里转出。

  投标人采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方式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对其提供的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信息共享]  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县区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监管信息、专家信息、信用信息、履约信息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跨层次的交换和共享。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第二十七条[数据分析]  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对比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第二十八条[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发展改革和行政监督部门要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与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深度融合,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信用信息作为评标(评审)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失信惩戒]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逐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第三十条[主动监测]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发挥第一现场见证作用,主动监测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紧急纠错机制,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及时转送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反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专家和代理机构评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采用一标一评等方法,对评标(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进行评价。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专家选聘、解聘、退出和对代理机构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平台禁止]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投诉举报]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按照《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受理投诉和举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检查机制]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检查力度,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重点查处围标、串标、虚假招标、交易信息泄漏等违法行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多次被投诉举报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绩效监督]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绩效监管制度。结合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有性、公益性特点,设定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科学分析、预测衡量、综合评定,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

  第三十六条[行业自律]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管理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国家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主体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主体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人及其委托的招标(采购、拍卖、出让转让)代理机构等。

  第四十条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医药卫生材料采购、特许经营权出让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第四十一条  [兜底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