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

09.08.2018  16:35

      近日,陇南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严格执行诉前程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功能作用,依法提起诉讼,增强公益保护实效。正确处理依法保护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监督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等重大关系,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完善办案流程,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切实提升检察机关监督能力和司法规范化水平。健全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移送反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主动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公益诉讼工作,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公益诉讼工作,提升公益诉讼工作水平。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要增强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完善行政信息共享机制,与检察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向检察机关开放行政执法信息数据库,不得设置信息壁垒和障碍。对于检察机关已经立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调查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要建立日常联系沟通工作机制,确定分管领导及负责部门,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商请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及时互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情况;要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收到检察建议后,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应积极主动履行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对整改落实情况在相关绩效和法治考核中予以体现;要充分尊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保护公益主要承担者的作用,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要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个案的剖析和类案的研究,及时解决制度漏洞,完善管理,健全长效工作机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提升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切实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深入研究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职责任务,准确把握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机关的特殊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要与检察机关共同完善案件管辖、庭审程序、裁判执行等公益诉讼相关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举证责任、证据标准、庭审规范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开庭审理,及时作出公正裁判。同时,加强裁判执行工作,与检察机关研究建立执行情况评估、强制执行、执行不力责任追究等制度,共同维护法治权威。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将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定期听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有关要求,不得插手、干预公益诉讼,同时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排除、抵制对公益诉讼案件的不当干预。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内设机构,设置相对独立的工作部门负责公益诉讼工作。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人民政协要加强民主监督,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落地落实。市县(区)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公益诉讼纳入普法宣传,切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及公民、法人的法治理念和公益保护意识。要严肃宣传纪律,杜绝不当炒作,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办案进展,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