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立法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拖欠中小企业款项

07.12.2021  22:15

   甘肃首次立法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拖欠中小企业款项

  中新网兰州12月7日电 (艾庆龙)甘肃省工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陶英平表示,甘肃首次立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7日,《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兰州举行。陶英平坦言,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自2009年8月1日施行以来,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上位法的修订和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的需要。因此,甘肃对其进行修订,并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据悉,本次《条例》修订由原先的8章44条扩充为10章63条,在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发展、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陶英平举例说,《条例》修订后,设立了“营商环境”专门章节,对权益保护、畅通诉求、清欠账款、守信践诺、完善监管等作了规定。

  甘肃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郝文杰表示,除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外,甘肃官方还要求各单位在采购商品和购买服务时,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不低于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新修订的《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完)

      甘肃新闻网 【编辑: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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