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

08.08.2018  17:50

    为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确保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全文如下。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三年
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8〕1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 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确保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决战脱贫攻坚、同步全面小康总体目标,以“两州一县”和18个省定深度贫困县为重点,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坚持安全为本,坚持农户主体地位,坚持阳光操作,严格落实政策,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2018年实施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3.76万户,同步完成其他农户危房改造;2019年实施剩余的四类重点对象存量危房改造;2020年全面收尾。

   二、改造方式和标准

   (一)改造方式。

  1.拆除重建。D级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居住C级危房但有自筹资金能力的农户可通过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改造。

  2.加固改造。因地制宜推广和鼓励C级危房采取加固方式进行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除险加固。各地要出台鼓励政策,制定加固方案,确保加固质量。

  3.政府统建。自筹资金不足和不具备投工投料能力的特困户,可由县市区政府通过差异化补助、统筹整合资金的方式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幸福大院,或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

  4.房屋置换。根据群众意愿,可通过置换或长期租赁现有闲置公房、村内闲置农房的方式解决农户住房安全问题。

   (二)建设标准。

  1.质量标准。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以及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做到建筑面积适当、主要结构安全、基本功能健全。

  2.住房面积。重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对于兜底改造的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三)补助标准。

  省级补助按照“两州一县”、省定深度贫困县及其他县区三个层面分别实行差异化补助标准。各地要按农户贫困程度、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

  1.“两州一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1.1万元。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1.1万元。其他农户由省级财政资金户均补助1万元。

  2.18个省定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0.8万元。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0.8万元。其他农户由省级财政资金户均补助0.8万元。

  3.其他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0.6万元。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0.6万元。其他农户由省级财政资金户均补助0.8万元。

   三、操作程序

   (一)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和一折通复印材料及《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评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三)审核。

  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上门逐户进行核查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四)审批。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乡(镇)报送的材料后,在进行复核抽查的基础上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果下发至各村进行公示。

   (五)验收。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政府逐户逐项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六)发放。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改造户,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实施统建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七)标识。

  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后,要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户”标识牌,注明农户身份信息和实施年度。

  四、工作要求

   (一)四类对象认定到位。

  1.准确认定四类重点对象。各级政府要加强和规范四类重点对象识别认定,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

  2.实行四类重点对象认定和危房改造联动管理。四类重点对象动态调整应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相结合,基本做到居住危房的四类重点对象有基本安全住房前身份固定。无安全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得脱贫退出。对纳入危房改造计划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在有基本安全住房前原则上不进行动态调整,对因特殊情况确需清理退出的,由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3.2018年同步做好四类重点对象以外的其他农户危房改造工作,对“有财政供养人员、购买商品房、有消费性汽车、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的“四类人员”做甄别处理,原则上不得将其纳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范围,但确为他人借农户之名登记购买商品房、消费性汽车等情形的,要予以核实登记,并将农户按程序纳入危房改造范围。

   (二)危房精准鉴定到位。

  1.全面排查鉴定农村住房。县级政府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农村危房进行全面排查鉴定,鉴定人员、鉴定机构要对鉴定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建立危房动态管理制度,对新产生危房及时鉴定,并按规定程序纳入改造范围。

  2.精准确定补助对象。县级政府要对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涉及农村住房补助项目进行统筹安排,根据群众意愿确定住房安全保障方式,避免同一农户重复申报,导致项目频繁调整。对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其他住房补助项目的,连续2年且每年外出8个月以上、又无建房意愿的,自愿放弃政府补助不愿建房的,子女分户拆户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子女有安全住房并能满足居住需求的,可不列入危房改造补助范围。对长期无人居住、异地有安全住房、自愿放弃政府补助不愿新建改造等情况,要进行造册登记,实行特例备案制度。闲置农房能拆除的尽量拆除,无法拆除的逐户标识并合理划定警示范围。

  3.加强危房信息录入管理。四类重点对象危房信息要及时、全面、完整、准确的录入到全国农村住房系统。县级政府要明确部门和乡(镇)政府责任,加强住房系统录入管理,定期将住房系统危房信息与已脱贫农户信息进行比对,避免错录。

   (三)建设标准执行到位。

  1.严格落实危房改造质量要求。禁止单纯将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对于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但住房安全性未达到要求的,各地要自筹资金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

  2.建立健全管控措施。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农户建房承诺书、施工安全责任书、建房许可告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四书一报告”制度。按照“五个不补”(严重超过规定建筑面积的不补助、借贷资金超过5万元的不补助、工期超期6个月的不补助、房屋质量不达标的不补助、原危房不拆除仍用于居住的不补助)的要求,对建房面积、质量安全和举债建房进行严格管控。健全建房前告知、施工中巡查、竣工后验收制度,细化具体程序和措施。

   (四)资金效益发挥到位。

  1.加大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在落实中央和省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范围的县市区,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予以支持。各地要在保证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是否配套资金。

  2.减轻深度贫困户负担。县级政府要通过引导社会力量资助、鼓励志愿者帮扶和村民互助、协调施工方采取垫资建设等方式,帮助无启动资金的特困户实施危房改造。对自筹资金不足和不具备投工投料能力的深度贫困农户,兜底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

  3.分阶段按比例拨付资金。原则上,按照批准开工后拨付30%、施工过程中检查无问题再拨付30%、竣工验收达标后再拨付剩余40%的程序拨付补助资金。县级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分阶段按比例拨付补助资金的具体办法,督促加快建房进度,确保建房质量。

   (五)档案管理规范到位。

  1.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每户的纸质档案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及“四书一报告”等材料,纸质档案由乡(镇)政府保存。

  2.信息系统。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系统。

  3.加强管理。县级政府要加强对乡(镇)信息录入人员管理和培训,加强信息审核与抽验,督促加快录入进度,提高数据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靠实工作责任。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省级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市州协调推进、县为责任主体、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体制和危房改造目标责任制。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残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做好危房改造对象精准识别、危房精准鉴定、技术指导、质量安全、资金筹措等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规划指导、计划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市州政府负责补助对象核准、资金监管、进度监测、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县级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到村到户实施方案制定、危房鉴定、补助对象审定、技术指导、竣工验收、资金拨付、档案台账建立等工作;乡(镇)主要负责政策宣传、群众发动、补助对象筛选审查、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基础资料收集等工作。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支持乡(镇)政府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并授予必要的管理权限。乡(镇)政府农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和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设置村庄建设协管员。

  2.落实管理人员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按照乡村建设规划,实地核实农房“四至”边界,审核农房选址,指导农房设计,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巡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农户,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及时予以劝导或制止。

   (二)强化宣传培训。

  1.做好基层管理干部培训。市州政府要统筹组织做好县级有关部门、乡镇管理干部政策培训工作,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县级政府要对乡镇管理干部进行全覆盖培训,每年应至少组织2次。

  2.做好建筑工匠管理和培训。要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指导农户与工匠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探索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由工匠按责任书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施工方责任,并纳入“黑名单”,切实发挥农村建筑工匠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要组织编印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教材,开展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培训,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术水平及从业素质。

  3.做好农户施工技术指导。政策宣传和施工技术指导要覆盖到每一户危房改造对象,县级政府要实施到户技术指导和服务,编印农户设计通用图集或质量安全技术手册,做到每村一套图集、每户一本手册。培养质量安全协管员,做到每村有一个懂建筑施工技术的明白人。组织建筑、结构等专业设计人员下乡,做好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

   (三)加强监督问责。

  加强项目调度,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督查和年终绩效评价,建立工作落后县市区通报约谈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畅通农户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以及索要“建房保证金”、“回扣”、“手续费”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作风不扎实、进度滞后、弄虚作假和“数据危改”的,要从严追责、从严问责。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措施办法,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扎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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