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

20.11.2018  20:22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复核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精神。价格认定复核是价格认定争议的解决机制和救济途径,能及时防止和纠正不当的价格认定行为。因此,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价格认定(复核)人员深入学习领会《办法》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准确把握价格认定复核的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和主要内容,为贯彻实施好《办法》打好基础。

二、认真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办法》规定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辖、逐级复核”的原则,市州价格认定机构要切实负起所属县(区、市)价格认定的复核责任,强化责任担当。今后省上不再受理越级提出的价格认定复核案件。同时要向各级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做好宣传、沟通、协调工作,使其全面了解复核工作具体要求和程序。

三、切实重视价格认定复核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价格认定复核结论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办案的证据,关乎到罪与非罪的界定和罪轻罪重的判定,关乎到每个司法案件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加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领导,重视解决价格认定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价格认定机构和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法制意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复核提出、受理、办理、决定等程序办事,为纪检监察、司法工作提供高质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