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09.07.2015  17:57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精神,为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切实做好我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价格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实施药品价格改革,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强化药品价格监测工作,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行为,既是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价格职能转变和工作重心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按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二、为确保监测品种的覆盖面和价格变动的可比性,我委会同省卫计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甘肃省基本药物目录、国家低价药品目录、甘肃省低价药品目录的1787个品种中,筛选出了常用、低价、紧缺、急救药品225个品种。同时,又从医保药品目录中筛选了血液制品、急救药品、常用药品等25个品种,组成了我省的药品价格监测目录(暂定),共涉及250个品种,其中西药164种,中成药86种(详见附件2)。

三、承担药品零售价格监测任务的定点单位,为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医院和药品销售企业,根据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的推荐选择确定(详见附件1)。各采报价定点单位要严格按照目录中所列品种,定期报送本单位实际销售给消费者的零售价格。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配合做好与定点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为便于顺利开展数据采集上报,药品监测目录暂时没有确定药品规格,监测报表中药品规格一栏由监测定点单位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填写。下一步,将根据数据采集上报和监测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确定。

五、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采报价定点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考虑监测的药品数据工作量较大,药品价格监测暂实行月报,采报价定点单位每月10日上午11时前采集当天药品价格情况,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于当日下午17时前报省价格监测中心。遇节假日可顺延上报。

首次上报时间为2015年7月  10日,以后每月10日上报。为反映药品价格改革前后价格变动情况,首次上报要填报本单位2015年5月29日当天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六、为保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正常、有序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核实本地药品采报价定点单位的上报内容,对不按时报送的要及时催报,对不如实报送的,要依照《价格法》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及时予以纠正。

七、对药品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并及时跟踪研究分析,必要时可组织开展价格成本专项调查。

八、要积极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药品价格和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加快与医疗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鼓励采取各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价格信息,形成监测监管合力。

对承担药品监测任务的定点单位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工作情况将纳入我委价格监测质量考核范畴。

联系人:梁    清

电    话:0931-8415580

邮    箱:gsypjc@163.com

 

附件:1. 药品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名单

          2. 药品零售价格监测品种目录

            3. 药品零售价格监测月报表

            4. 药品零售价格监测报表填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