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意见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25.05.2018  03:45
 

                为推动我省特色小镇和小城镇高标准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我省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坚持试点先行,优先选择历史文化厚重、地理环境独特、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完善、特色鲜明、适合人居的小镇进行建设,循序渐进发展“市郊镇”“市中镇”“园中镇”“镇中镇”等不同类型特色小镇。不能硬性规定建设内容,让小镇承载不切实际的建设任务,不能把特色小镇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不能盲目把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体育基地、美丽乡村、田园综合体以及行政建制镇戴上特色小镇“帽子”。严禁以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名义破坏生态,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等区域,严禁挖山填湖、破坏山水田园。严格把控特色小镇和小城镇产业准入关,避免项目简单堆砌和碎片化开发,防止引入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加强环境治理设施建设,严防政府在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中大包大揽和加剧债务风险。县级政府综合债务率超过100%的风险预警地区,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立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