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停车产业化有了具体措施

18.08.2015  13:15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产业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编制起草背景、政策导向、核心主线以及一些创新突破等问题回答了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提问。

中国经济导报:请您介绍一下编制起草《指导意见》的背景。

负责人:本《指导意见》的编制起草主要有三大背景:

一是解决城市停车问题的迫求需要。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和机动化的快速发展阶段,私人小汽车以每年接近20%的速度进入家庭,远远超过预期,而与之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建设缺乏超前预见性、停车管理也没有跟上,“停车难、乱停车”成为越来越多城市“城市病”重要组成部分,大量非机动车道等公共资源被挤占,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与交通秩序。面对现实,为有效解决既有车辆的停车

尤其是基本停车问题,形成规范的停车秩序、改善城市环境,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停车建设,同时加强停车执法来实现。

二是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行政策创新在停车领域的具体体现。长期以来,公众对小汽车停车问题认识不足,认为停车设施是一种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提供。事实上,停车是小汽车拥有和使用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与车辆购买一样,应该由其所有者和使用者自行承担全部应有费用,因此,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应推动停车产业化。这种理念的转变,需要在深化改革大背景下,转变政府职能,并需要在土地、投资、价格等方面进行政策和制度创新,为停车产业化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走出一条合理的停车供给之路。

三是当前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三期叠加”期,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为维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发展目标,需要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吸引有效投资。停车场建设是刚性必要需求,而且全国缺口很大,通过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停车设施建设,既有效解决了停车问题,又符合当前加大有效投资的要求,是新经济增长点的理想选择。

中国经济导报:停车规划建设的重点、目的和政策导向是如何考虑的?

负责人:我国城市用地开发强度高、人口密度大,再加上环境、能源等方面的考虑,城市交通应该建立以公交为主导的出行结构。在引导形成合理出行结构过程中,停车作为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小汽车的拥有和使用。基于此考虑,本《指导意见》突出强调停车建设主要解决既有车辆的基本停车问题、严格限制出行车位,并配以严格的违章停车执法,是以增加停车位换取良好的停车秩序。为此,在总体思路里提出要“立足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着眼当前、惠及长远,将停车管理作为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适度满足居住区基本停车和从严控制出行停车”,要“加强运营管理,实现停车规范有序,改善城市环境”;在原则部分提出要“坚持建管同步,加强违法行为治理。”《指导意见》专门列建设重点,强调“以居住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外围交通站点(P+R)、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特殊地区为重点”,而不是广泛意义的全面增加供给。总之,加强停车建设的意图和政策导向并不是营造宽松的停车环境,鼓励小汽车出行,而是为了解决当前乱停车问题,规范停车秩序。

中国经济导报:这份《指导意见》的核心主线是停车产业化。推进停车产业化的具体措施包括哪些?

负责人:基于停车泊位的私人属性定位,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停车产业化、市场化是合理的必由之路,因此,在指导思想中明确提出“以停车产业化为导向”这一核心主线。但就目前发展条件和环境看,由于经营性停车场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周期长,尤其是如果土地也是市场化获取的话,投资回报率很低,社会资本进入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必须像总体思路中提到的“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金融服务、收费价格、运营管理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和政策创新”,才能“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环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指导意见》在基本原则部分进一步强调“坚持市场运作,通过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支持,按照市场化经营要求,要以企业为主体加快推进停车产业化;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探索多种合作模式,有效吸引社会资本。

指导意见》中推进停车产业化的具体措施包括:

——在市场准入方面,各地相关部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的准入标准。

——在建设项目方面,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制定近期实施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及时公布,供投资主体选择。

——在项目审批方面,要求各城市相关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按照规定办理时限和程序完成项目业主或投资主体提出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在土地和产权方面,相关部门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设施的产权。

——在开发模式方面,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并采用放弃一定时期的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的收益。

——在金融支持方面,通过鼓励投资主体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等方式,拓宽停车设施建设融资渠道。

——在收费价格方面,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投资者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为更好保障投资停车场的收益,还允许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作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收益用于弥补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同时强调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建成营业后,减少并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泊位;加强违法停车治理,保障公共停车场有效需求,提高收益水平。

所有以上这些措施和政策创新都是围绕为投资停车场建设运营创造良好环境条件,更好吸引社会资本,推动停车产业化发展。

中国经济导报:《指导意见》还有哪些突破?

负责人:本《指导意见》的一个重要突破是“允许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资源建设停车场,并对外开放取得收益。

目前停车问题最为严重的是城市中心城区的老旧小区,这些区域城市用地开发已经很高,一般很难再找到较大地块建设大规模的停车楼等,即使有条件建设也未必符合停车需求分布零散的特征,因此,《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通过这种内部挖潜,有效满足需求,这也符合停车产业化的导向,日本东京等一些城市也是这样做的。

为使该做法能够有效推动的落实实施,本《指导意见》在相关方面也明确了配套政策措施:在市场准入方面,要求“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的准入标准。鼓励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不对泊位数量做下限要求;”,改革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消除社会参与的既有障碍;在审批方面,“对于小型或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场,鼓励实行备案制。”在土地方面,“对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人利用自有的出让土地建设停车设施,规划部门要充分考虑停车需求的合理性,办理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调整手续。

中国经济导报:《指导意见》还强调了哪些具体要求和组织保障?

负责人:《指导意见》强调了土地的集约利用,鼓励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指导意见》首先在基本原则中就提出“坚持集约挖潜,鼓励既有停车资源的开放共享,有效利用、充分发掘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在建设重点中明确“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为此,在土地方面,“鼓励利用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增强土地的复合利用”,要求“相关部门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

指导意见》还在编制规划、智能化、信息化和路内停车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修订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要提升停车装备国产化水平,要求新建停车场应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要求建立停车基础设施数据库,实时更新数据,并对外开放共享,促进停车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要加强路内停车管理,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确保路内等政府停车资源委托经营的公开透明,并将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

停车建设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部门众多,需要多方协作、形成合力。本《指导意见》的编制印发,也是国务院相关部委共同努力推动的成果,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还会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出台相应支持政策,加强联动,共同推动。需要强调的是,“城市人民政府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鼓励各城市成立专门的停车管理机构,并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