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出台制度 规范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12.12.2017  15:06

      本站讯   2017年国家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为规范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近日,甘肃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实施意见》指出,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自主验收程序,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组成验收组明确验收结论、向方案审批机关报备验收材料等。全省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要做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工作,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备文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报告、公开验收情况证明等7类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生产建设项目,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各自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实施意见》要求,对已完成报备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全省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由报备部门组织开展自主验收项目的核查工作,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实施意见》强调,全省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已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及时向报备机关反馈,由报备机关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