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司机 ”被判 1年徒刑

23.06.2014  03:19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城关区五一山十字路口发生一起匪夷所思的交通事故,一辆“海马”牌轿车在牵引一辆发生故障无法行驶的别克牌轿车过程中,一名女子横穿马路,被牵引绳绊倒后,别克车将女子碾压而过,女子受伤而亡。昨日,兰州中院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海马”车驾驶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故障车碾死路人帮忙司机被判刑

    2012年12月23日7时30分,郭先生的别克牌轿车发生故障无法启动,他立即给朋友杨某某打电话帮忙拖车。

    7时50分许,杨某某驾驶“海马”牌小型轿车到达五一山十字路口,从车上取下软牵引绳牵引失去制动助力效能的别克车,向前行使不过5米左右时,一名女子突然出现,从两车中间横过马路,被两车中间牵引绳绊倒后,牵引车继续前行,被牵引的别克车顺势将女子压在车下致其受伤。

    2012年12月27日女子因抢救无效身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系交通事故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胸部,腹部,造成重度颅脑伤,胸腔脏器损伤,腹腔脏器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先生和死亡女子无责任。

    2014年3月,城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牵引车辆过程中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受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请求改判最终被驳回

    对于该案的一审结果,杨某某提出上诉,他认为由自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法无据,受害女子在十字路口未走人行横道横穿马路,且闯红灯,对此次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别克车驾驶者郭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可以采取手动刹车措施,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但以上二者均被认定无责,杨某某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兰州中院审理该案时查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基于杨某某违反“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链接牵引装置牵引”的规定。另外,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不是按照道路交通法规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将肇事情况报告执勤交警或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而是用随车工具砸断牵引绳,挪动牵引车,并驶离现场。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人证实,民警到达现场后,杨某某及其驾驶的“海马”轿车均不在现场。基于这份事故鉴定书,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法院终审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