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三项措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08.09.2017  09:24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工作水平,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酒泉市采取三项措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确保公正执法。

1、制定实施标准,实行阳光执法。我局结合环境行政管理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参考“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了《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实现了“自由有度,裁量有据”。

2、公正执法,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幅度。酒泉市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均严格按照省级环保部门要求,使用“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并依据《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进行裁量,严格公平、公正、文明执法,裁量适当,未出现畸重或畸轻等显实公正的现象,坚决制止以当事人的态度论罚,防止出现不同情况相同对待与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目前为止,没有发生因应罚不罚、同案不同罚等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

3、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执法人员规范操作。实行两项制度:一是集体讨论决定制和备案审查制。成立了案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减轻处罚金额或者免予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对所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分级审批;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行政处罚,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照《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要求,进行整理归档,装订成案卷,并由专人长期保存,备案审查。二是案件说明理由制。在一般程序处罚案件中,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在《结案报告》中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合法、合理的解释。同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时,对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和证据材料中说明理由。

4、加强队伍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始终把提高队伍素质放在首要位置,每年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培训学习的基础上,积极组织环保部门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重点放在增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上,要求执法人员准确掌握细化的执法标准内容、程序规范和制度要求,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同时执法人员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学习计划,并通过集中学习、个案分析等形式,进一步统一对自由裁量的把握尺度。组织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严防假公济私、“人情执法”,避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酒泉市环保局 师甜甜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