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出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为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撑腰鼓劲

26.02.2018  23:25
中共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中共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             2018年2月23日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激发安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动省委、省政府和局党组各项决策部署高效率推进、高质量落实,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各处室(委、办)、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本局机关各处室(委、办)、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担当和日常监管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应当遵循五条基本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五条   容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履职尽责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切实做到“三个区分开来”:     (一)把干部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因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把为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省局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处室(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因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生产安全突发事故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在起草文稿、编发信息、公众号发布、调查研究等方面,因经验不足、考虑不周出现失误或偏差,但经过集体讨论或经上级领导审阅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局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受理容错申请、问题核实、认定反馈等工作。     第八条   认定容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处室(委、办)和单位向局机关党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局机关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局机关党委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局党组研究确定。       (四)反馈。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     (五)公开。对认定符合容错的情形,可采取召开会议、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备案。容错事项材料由局机关党委存档备案。     第九条   认定容错要严格程序,从严把握,维护机制的严肃性,防止滥用。     第十条   经确定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五)对确需追究责任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和个人,局机关党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确定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个别谈话、发函提醒等方式,指出错误和问题所在,帮助分析原因,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监督落实。     (二)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的易错情形,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三)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四)对出现问题心存侥幸、隐瞒不报、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二条 错误情节严重、明显构成违纪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不属于本办法容错纠错范围。     第十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当切实把握好容错纠错政策界限,严格按程序合理依规实施,不得徇私舞弊、搞人情关系,不得接受任何好处。要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局机关党委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