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

18.08.2017  21:44
  甘肃出台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  
      7月28日,甘肃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围绕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发展等深层次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综合性、指导性、纲领性文件。
      《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指引,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为动力,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加强安全基础建设为关键,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既确保国家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又注重与我省已出台的有关政策制度相衔接,保持改革的连续性和针对性。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革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等六部分、三十一条。《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甘肃安全生产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必将推动甘肃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坚强的安全生产保障。
靠实安全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党委班子成员中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市县两级政府由常委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党委常委会议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判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了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要求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工作规范,厘清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由机构编制部门尽快纳入各地各级各部门“三定方案”管理。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建立省级以方针政策制定、统筹规划部署、法规标准完善、监督推动落实等为主要职责,市级以市场准入把关、重点整改治理、强化措施保障、促进达标升级等为主要职责,县级以严格日常监管、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排查整改、规范生产秩序等为首要任务,乡级以宣传安全知识、摸清基层底数、监管小微企业、开展委托执法等为主要职责,村级以配合调查摸底、宣传安全知识、开展违法违规行为劝导、报告问题隐患等为主要职责的安全监管“五级五覆盖”工作体系。
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行业禁入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在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改革监管监察体制       《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监管执法体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并按执法机构标准足额核定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编制,配备执法装备。将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实施意见》要求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立智能化应急通报系统和应急救援车辆绿色通道,依托大型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适应区域需求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人员由企业选调,人员经费由企业负担,财政对其应急救援装备给予适当补助。市县政府要建立以消防队为主要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大装备力度,推动消防队伍由防灭火为主向综合性救援队伍转变。
为深化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改革,《实施意见》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体系,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通报事故信息。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将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统计和联网直报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
  推进依法治理       《实施意见》提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社会组织监管等办法规定,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市县两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和细化小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做到依标准排查、按规范监管。
为进一步严格安全准入,《实施意见》要求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关系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和要件进行重点审核把关,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不立项、不审批、不建设、不运行。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前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实施意见》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制定实施执法计划,优化细化执法工作程序。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终端、电子案卷等手段,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监督,提高执法效能。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省、市、县、乡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监机构3年内达到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要求。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按照行政执法部门标准予以保障,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我省将建立事故调查技术分析支撑、调查处理结果公开和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建立预防控制体系       为加强风险防控,《实施意见》明确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为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实施意见》要求建立政府监管、应急联动、企业(建设方)负责和公众参与的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机制,定期排查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坚决整治占压输油气管线、挤占排洪沟和无障碍设施、“三合一”“多合一”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落实管控措施,加大对供水、排水、燃气、供电、供油、通讯、防汛排涝等各类生命线工程的保护力度,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
针对企业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为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实施意见》要求建立企业安全费用稽核制度和重点投入保障制度,确保企业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隐患治理和生产作业条件改善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在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科技创新激励奖励机制,带动企业加大安全科技资金投入,提高科技保安能力。推进通讯网络建设,尽快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辖区和城市电梯、地下室以及铁路公路隧道等区域场所信号全覆盖,保证应急救援通讯渠道畅通。持续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工程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即时在线监控。
      在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有效利用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资源、专业特长和责任能力,采取公开竞争招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排查、鉴定评定和指导服务,对重要环节部位隐患排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等提供技术支撑保障。
为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实施意见》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为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实施意见》要求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主动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按照“省部共建”模式在省内条件较好的高职院校创建安全管理培训学院,建立安监干部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基地。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