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12.06.2014  12:38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水泥企业;磨机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粉磨企业;未列入省发改委甘发改商价〔2013〕2218号、甘发改商价函〔2014〕2号、甘发改商价函〔2014〕16号及甘发改商价函〔2014〕17号文件鼓励允许类或限制类名单的水泥企业。上述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具体企业名单见附表)。

      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按照上述政策要求认真落实到位。省电力公司及时做好相关电费结算工作。

      附件:2014年水泥企业淘汰类产能执行差别电价名单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