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07.01.2019  11:20

甘工信发〔2019〕7号

 

各市(州)工信委、兰州新区经发局:

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顺利实施,规范评价机构管理,落实《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管理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月3日


 

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提高评价工作质量,营造公平有序的评价环境,依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

第四条   评价机构为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供评价服务时,必须具有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

取得评价资质的机构,依据《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在所界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是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评价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六条   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在甘肃省境内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非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构,须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含办事机构)并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从事工业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财会类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业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5年以上;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具有国家或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资质,近两年承担资源综合利用第三方相关服务任务不少于5项;

(六)具有完备的评价内部控制程序,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七)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八)机构信誉良好;

(九)具备评价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资质申请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评价资质,应当向省工信厅提交评价机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评价机构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从事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建材、财会等相关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近两年承担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建材等行业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

(六)依据《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业务范围;

(七)评价收费标准和测算依据及过程;

(八)有关管理制度及内控程序;

(九)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十)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一年内);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机构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报送省工信厅,省工信厅负责对评价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章  服务范围

第九条  评价机构专业服务范围,按照《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分类执行。

第十条  评价机构按照本单位所属业务范围申请相关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的评价资质。服务资格必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技术水平及评价工作资质条件。

第五章  评价规则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开展评价工作;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客观、真实地反映评价事项;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开展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及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评价质量控制体系;将评价质量控制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应当保守企业商业机密,维护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的15日内,将评价报告报送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税务部门(各报送纸质材料1份和评价报告电子扫描件);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电子扫描件和评价结果汇总表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评价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工信厅。

第十八条  省工信厅负责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取得评价资质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接受省工信厅的年度考核。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工信厅取消评价资质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导致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或将评价工作(过程)外包,倒卖、转租评价资质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

(五)连续两年无故未开展评价工作的;

(六)超评价专业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

(七)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七章  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已申请资质的评价机构发生机构注销或不再从事评价业务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省工信厅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一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评价机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申请延续的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管理细则(暂行)》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