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启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

20.06.2017  10:37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按照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人口密度小、经济欠发达、药品配送集约化程度低,配送覆盖面窄、配送半径大、配送成本明显高于其他省区的实际情况,省医改办等8部门于2017年4月19日联合印发《甘肃省公立医院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甘医改办发〔2017〕12号)(以下简称《甘肃省“两票制”》),兰州市、酒泉市也先后按照《甘肃省“两票制”》的要求,根据我省优化资源、强化监管;分级分类、稳妥推进;立足实际、保障供应的原则,印发了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两票制”实施方案,启动从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的“两票制”工作。

“两票制”在我省通过药品分类、医疗机构分级及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实施。在分级推进方面,全省三级公立医院优先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全省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站)、各类专科医院等积极推进“两票制”。为保障用量小、临床必需及偏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积分规则》中界定为边远地区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酒泉市肃北县、酒泉市阿克塞县、张掖市肃南县),执行中可增加一票,允许药品配送企业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鼓励市州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实施“两票制”。鼓励二级医疗机构冷链药品执行两票制。在分类实施方面,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不执行两票制,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紧急采购及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除上述药品及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药品(《关于公布2016年甘肃省急救短缺和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的通知》(甘药采发〔2016〕5号)),以及罕见病、特殊疾病等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外,其他药品均全面执行“两票制”。罕见病、特殊疾病、临床用量小的药品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每年底向辖区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逐步形成全省罕见病、特殊疾病用药及临床用量小等药品的目录。在分阶段落实方面,医改试点城市须于2017年6月30日前制定实施细则,率先推行“两票制”;其他市州按照全省部署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全省三级公立医院须于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贯彻落实“两票制”。全省二级公立医疗机构须于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起全面落实“两票制”,2018年底前落实到位。

在“两票制”实施中,为保障药品供应,我省要求各地统筹做好“两票制”与县、乡、村一体化药品配送体系的有机结合,通过建立药品配送区域备案制进行有效的统筹,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两票制”的相关规定政策,对本辖区内不符合“两票制”的制度政策要及时调整。允许市(州)及县(市、区)在原遴选配送企业的基础上,通过“两票制”品种资源的重新整合分配,纳入新的配送企业。通过“两票制”自动淘汰部分已遴选配送企业。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后,各市州及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不再遴选新的配送企业。区域备案制自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产生,新的配送关系建立,中标结果执行时实施。

同时,我省强化对配送环节的监管,逐步将工作重心从事前的“资格准入、资格遴选”向“对配送质量、响应时间和伴随服务的考核”等事中和事后监管过渡。建立配送企业备案制和末位淘汰制。凡承担本辖区内药品配送的企业都要主动向卫生计生部门申报备案。此外,新的“两票制”配送关系的建立须参考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官网公布的2016年度企业的诚信档案和积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