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五年回顾

16.01.2018  10:10

  过去五年,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管用实效,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为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而不懈努力,圆满完成了各项立法任务,共制定、修订法规59件,审查批准市州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5件。

立法坚持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反映民意的重要途径。

  在国家层面和兄弟省区市都没有此方面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采取委托起草的方式,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并于2013年5月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条例作为国内首部引导、鼓励和规范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通过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和机制的构建,有利于克服立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保证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和完整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因此这部创制性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必要。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核心,加强立法工作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依法履行立法职能,解决和消除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探索和总结立法规律,努力借鉴各地方立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不断尝试在立法环节中发挥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努力践行立法机关主导立法的科学立法精神实质。

  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高协告诉记者,为解决我省农村“白色污染”和农村垃圾“围村现象”,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法工委牵头起草并推动常委会出台了《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两部创制性地方法规,填补了中央和我省在废旧农膜回收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的立法空白,为有效解决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发挥了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这种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的立法过程实际上突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地位,避免地区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是立法权的回归。由省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或者委托起草的法规近年来呈上升趋势,数量越来越多,占整个出台法规的比例也越来越高。

聚焦发展大局,推进重点领域立法

  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和中央环保督查组意见要求,全面修订《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提出保护区建设和治理举措,并注重与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的衔接,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全省现行有效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开展专项清理,对存在问题的31件地方性法规提出废止和修改处理意见。修订《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石油勘探开发的环保监管、辐射污染管理、清洁生产审核、水和地质环境保护等内容作了修改。

  紧紧围绕脱贫攻坚“一号工程”,修订《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对扶贫开发基本原则、政府部门职责、扶贫对象界定、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等问题作出全面规范。着眼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对鼠疫防控体系建设、举措落实等进行了规范。

  针对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制定《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订《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和办法。针对近年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屡审屡犯的问题,制定《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办法》,就审计整改相关责任、监督方式等作出规范。制定《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明确石窟保护要求和措施,加强文物古迹保护力度。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要求,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规定,以及涉及对外开放内容的法规进行清理。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修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7件,对2件地方性法规,23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开展了立法调研论证,对民族自治地方22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14件涉及对外开放内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了专项清理,进一步推动了我省民族工作法制建设。”省人大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周林江告诉记者。

  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精益求精,新制定和修订的法规,法规地方特色更加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的靶向更加精准。(记者尤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