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检法两院出台贯彻民事诉讼法加强工作配合若干问题的意见

11.06.2014  16:47

        为深入推进省检察院在白银市检察机关开展的试行层级对应式申诉制度、抗诉案件分流制度和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日前,白银市院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贯彻<民事诉讼法>加强工作配合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就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提出的检察建议、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经检察院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操作依据。一是明确了检察建议从检察机关的提出到法院的受理、审查、处理程序。《意见》将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两类,对两类检察建议从检察机关提出到法院受理、审查、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再审检察建议,市县(区)检察院向市、县(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由其检委会讨论决定。市、县(区)法院对同级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纳入再审审查程序,统一由立案庭受理审查,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由立案庭报审委会研究后以通知形式在收到检察建议一个月内答复检察院;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由立案庭提交院长决定,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审监庭审理后,将审判结果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规定,市、县(区)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市、县(区)检察院作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时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其他检察建议由法院立案庭统一受理,各相关庭(室)在收到检察建议一个月内予以答复。二是规定了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经检察院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处理办法。《意见》规定,对于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经过检察机关做工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由当事人将书面和解协议提交执行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处理。
        该《意见》的出台,解决了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无法进入法院的再审环节的问题,提高了检察建议的效力。同时,该《意见》规定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经人民检察院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处理办法,有利于防止检察和解协议的随意性,对于提高检察和解公信力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