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副检察长李保岗出席二审法庭依法履职

10.11.2017  15:00

      11月9日,省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保岗代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出席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上诉人余占平、彭可佳、原审被告人闫沛建抢劫上诉案的二审法庭,依法履行职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斌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省院领导出席二审法庭、依法履职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当日审理的是一起死刑二审上诉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占平、闫沛建、彭可佳共谋杀人抢劫,于2015年5月27日,将被害人张某某诱骗至景泰县上沙沃镇一偏僻山沟处杀害并劫得财物2万余元,后三被告人将被害人尸体装入编织袋抛入景电二期工程水渠中。一审以抢劫罪判处余占平死刑,判处闫沛建死缓并限制减刑,判处彭可佳无期徒刑,三被告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余占平、彭可佳不服,提出上诉。
      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李保岗副检察长作为省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二审开庭前办案人依法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上诉人和被告人,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出席了庭前会议,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制作了出庭预案。


      在11月9日的庭审中,出庭检察人员王昇对上诉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重点出示了在二审环节收集的新证据,并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对案件来源等情况予以说明,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李保岗副检察长代表公诉机关发表出庭意见,指出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杀害被害人并劫得财物2万余元后,为掩盖罪行,将被害人尸体抛入水渠,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及其严重。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均对所犯罪行表示忏悔,认罪悔罪。
      整个庭审文明规范、理性平和、重点突出、条理清晰,历时四个小时。由于本案案情重大,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