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原副市长刘亚一审获刑20年 曾不间断受贿20年

28.08.2015  16:31

      正义网合肥8月20日电 (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黄亮)在前后20余年的时间里,从副镇长一直干到副市长;仕途上一路升迁的同时,经济上也从不收手。8月19日,安徽省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通报了该省蚌埠市原副市长刘亚(副厅级)涉嫌职务犯罪一案的一审判决结果:8月14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刘亚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
  今年53岁的刘亚自1992年起,先后担任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古饶镇和濉溪镇的副镇长、党委副书记、镇长、濉溪县副县长、淮北市烈山区区长、区委书记,直至任蚌埠市副市长。安徽省六安市检察院指控称,1992年至2013年,刘亚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贿赂人民币757万余元、港币10万元、美元1.46万元、欧元1万元、购物卡11.5万元、黄金500克,折合人民币共810余万元。
  据介绍,刘亚利用不同的职权,在前后20余年的时间里,每年都在持续不断地进行受贿,先后收受三十四个单位或个人的财物,累计达数百次。而每次所收的数额,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一般都在一、两万元至几千元不等。发展到后来则基本上每次收受二、三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其中单笔受贿超过10万元的就有21次之多。
  一审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予以确认,认定刘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33万余元(其中索贿191.9万元)、购物卡5.1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1.46万元、欧元1万元、黄金500克(折合人民币780余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记者注意到,一审法院认定刘亚的受贿数额与检察机关指控相比减少了近30万元,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认为这些款项或属于人情往来,或没有请托事项,或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
  此外,一审法院还认定,刘亚通过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450万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刘亚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除其能够说明来源的外,仍对378万余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巨大,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刘亚同时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刘亚归案后,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与已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属不同罪名,法院认为对其所犯受贿罪应以自首论。鉴于刘亚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追回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因刘亚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一审法院遂以受贿罪判处刘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亚表示要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