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

24.10.2017  10:55
   本站讯 近日,甘肃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财政、卫计委、环保、住建等六部门制定并印发了《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标志着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全面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去年,省政府批复了《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为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督促各地顺利完成本地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任务,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农〔2017〕253号),我省结合实际,在认真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各有关县区政府“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实施情况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责任落实、建设管理、水质保障、运行机制等4方面,涉及19项指标,27条评分项。责任落实方面主要考核县区政府是否将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纳入“十三五”对有关部门或乡政府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是否出台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是否批复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年度实施方案;建设管理方面主要考核当年规划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地方资金落实、受益人口、贫困退出、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供水保证率和城镇自来水管网覆盖行政村的比例等情况;水质保障方面主要考核截至当年年底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水质检测中心及千吨万人水厂运行管理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运行机制方面主要考核截至当年年底工程良性运行管护、问题清单管理、安全生产、用水户满意度、信息系统数据维护、宣传培训、材料报送等情况。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每年对考核结果进行一次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政府。同时,《考核办法》明确,根据考核结果对中央和省级投资实行动态管理,奖优罚劣。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予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投资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县(区),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年度中央投资等措施予以督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