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冒领保费80万 私自变更客户联系资料
■本报通讯员汤峥鸣 记者茅冠隽
利用保险公司管理漏洞,保险代理人项某6年间先后8次冒用客户名义申请领取保险费达80余万元。近日,项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黄浦区法院发出司法建议,敦促保险公司完善保险款项的申领审核程序,保障投保客户的合法权益。
私自变更客户联系资料
2008年,许女士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项某投保了一款投资型保险,保费总计210万元。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保险带有投资性质,客户可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买卖操作,也可提前提取个人账户里的现金。考虑到是长期投资,投保后许女士也没把保险的事情放在心上,也从未收到保险公司的账单。
直到今年2月,当许女士再次查询自己的保险账户时突然发现,有人已提前支取过账户里的钱。她向保险公司提出质疑,保险公司随即展开调查。
经查,许女士的保险账户在2008年至2010年间,分8次被提前领取保险金81.65万元,并在2008年4月办理了联系资料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地址正是保险代理人项某的居住地。
于是,保险公司找来已离职的项某了解情况,并向警方报案。到案后,项某承认了犯罪事实。
索取客户身份证擅开存折
原来,保单生效后,项某以办手续为由向许女士索要身份证并擅自开立储蓄存折。之后,项某以许女士名义向保险公司申办领取保险款手续。保险公司审核后,直接把钱打入项某私自开立的这个账户中。而为防止许女士收到保险公司寄发的对账单,项某还私自变更了客户地址和手机,阻断公司与其联系。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8次冒领行为中有3次发生在项某离职后。今年8月,黄浦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将项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项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应数罪并罚。鉴于项某系自首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法庭遂从轻对其作出处罚。
完善信息和资金变动审核
“6年里8次实施作案均未被及时发现,很大程度上与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有直接关系。”黄浦区法院刑庭法官对该案的犯罪手法进行深入剖析,发现涉案保险公司在保险款发放的多个环节均不设防。
一方面,保险公司未审查投保人申请变更客户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仅凭一张保险代理人提交的申请表就随意变更客户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另一方面,在保险金支付环节,虽然保险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来规避风险,但实际上整个申领过程并不要求客户本人到场,也不需任何证件,保险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
针对上述漏洞,黄浦区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对保险代理人提交的变更客户联系方式的申请,应拨打客户原先预留的电话,审查申请的真实性; 应禁止保险代理人代办转账银行卡,并在文件中向投保人示明。同时,法官也提醒投保人,及时关注自己保险账户的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应直接与保险公司进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