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明确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阳光执法

08.09.2017  09:24

今年以来,酒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参考“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了《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标准包含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违反现场检查制度、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等21类260项处罚规定,并对每条违法种类的处罚依据、违法程度、罚款幅度和行政监管措施进行细化,按照实际违法情节确定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在处罚幅度上进行适当区分,进一步明确了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实现了“自由有度,裁量有据”。(酒泉市环保局 师甜甜供稿)